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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2461号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多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461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士斌,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多兰,女,194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多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方其乐

代理

审判员  鲁 昂

人民陪审员  江多信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安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