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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刑初字第4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4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9月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5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杨某某、鲁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窜至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白洋湖村五组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经营的小商店,根据事先约定,以被告人朱某某为主盗窃,由杨某某、鲁某望风打掩护,朱某某进入吴某某放货的房间盗窃硬极品芙蓉王香烟五条、黄芙蓉王香烟六条、芙蓉香烟五条、精品白沙香烟八条、硬白沙香烟五条、软白沙香烟七条、硬云烟五条。盗窃到手后,朱某某在杨某某的帮助下转移并藏匿所盗香烟,三人会合后将香烟瓜分并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720元。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同案犯杨某某、鲁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陈某的证言,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材料、相关照片、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常鼎价认证字(2015)32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邀集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朱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乐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