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申2号原审原告崔双双与原审被告柳美玉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4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