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1898-2号原告胡会通。被告黎俊。
原告胡会通诉被告黎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被告黎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故本院书面通知原告胡会通补交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但是原告胡会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上述费用。据此,
本院认为,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会通负担。
审 判 长 鲁 超
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
人民陪审员 陈健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法官 助理 徐姝玢
书 记 员 周亚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