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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1676号

湖州市南浔新城投资发展公司与湖州市南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湖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湖州市南浔新城投资发展公司,湖州市南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6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新城投资发展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高浩,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丁玉根,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新城投资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67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自行协商后续腾空及延迟履行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67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