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193号之四原告东莞瑞安高分子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宵边村。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委托代理人唐科耀,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贰发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丰门村。法定代表人陈熹。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田露露,均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东莞瑞安高分子树脂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贰发毛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瑞安高分子树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瑞安高分子树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1391元,保全费1136元,合计2527元,由原告东莞瑞安高分子树脂有限公司承担;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收费100元,由被告东莞贰发毛绒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笑吟
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
人民陪审员 蔡雪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