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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01145号

吕伏宽与洪泽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吕伏宽,洪泽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1145号原告吕伏宽。委托代理人张友智,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泽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热电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俞士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江苏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天文,江苏张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伏宽与被告洪泽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伏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伏宽负担。

审 判 长  吴克成

代理

审判员  周 涛

人民陪审员  周 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俞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