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息商初字第78号原告齐爱红,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张一虎,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扈长全,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5635794-X。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刘兴华(刘兴国),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周飞,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被告王汉苓,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原告齐爱红诉被告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兴国、周飞、王汉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学军
审 判 员 孔维波
人民陪审员 柳翠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