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2号
申请人:朱军。
被
申请人:熊艳。申请人朱军因被申请人熊艳及熊文军欠其借款100万元未还,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熊艳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二期2-1-5栋1单元108室房屋(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予以查封,担保人兰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城西花园小区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为申请人朱军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朱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熊艳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二期2-1-5栋1单元108室房屋(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该财产由被申请人熊艳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担保人兰锐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城西花园小区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担保人兰锐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志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蔡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