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99号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汤晓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女,1974年8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陈红娟,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春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