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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桐民初字第00775号

陈知友诉阮志富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知友,阮志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桐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陈知友,男,1963年2月6日。被告阮志富,男,1960年12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知友诉被告阮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知友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