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桐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陈知友,男,1963年2月6日。被告阮志富,男,1960年12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知友诉被告阮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知友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