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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124号

缪荣与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缪荣,王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124号

原告:缪荣。

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荣为与被告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缪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