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124号
原告:缪荣。
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荣为与被告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缪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