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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执保2号

张璐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璐,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执保2号申请人张璐,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根才,系该公司董事长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XXX号。

申请人张璐与被申请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新医东路支行存款36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新医东路支行存款36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张璐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锦州东路名筑花都小区西区XX栋X层X单元XXX号房产所有权相关手续。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出,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未经本院许可,对查封财产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立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