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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刑初字第615号

周某、黄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周某,黄某,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刑初字第615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豹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老三),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施某,农民。2012年6月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5)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黄某、施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黄某、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黄某、施某结伙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西路辽西村村委楼下,采用拖车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许某停放在此处的本田WH150-21型二轮档位摩托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00元。2、随后,被告人周某、黄某、施某又结伙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东大街得月楼饭店门口,采用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姚某停放在此处的大地鹰王DD125G-3型二轮档位摩托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75元。3、2015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周某、黄某结伙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路1098号欧派橱柜门口,采用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特莱维狮迪欧款电动自行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80元。4、2015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黄某结伙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路大宝漆店门口,采用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处的特莱维狮大龟王款电动自行车1辆。经价格鉴定,该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190元。综上,被告人周某、黄某盗窃4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3045元;被告人施某盗窃2起,盗窃数额人民币10775元。案发后,上述被窃的特莱维狮大龟王款电动自行车1辆、本田二轮档位摩托车1辆、大地鹰王二轮档位摩托车1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已发还相应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黄某、施某在庭审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信息,情况说明,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陈某、许某、姚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黄某、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周某、黄某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某、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黄某、施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周某、黄某退赔被害人李稳平人民币一千零八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漆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