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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67号

大安联社与麻树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树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麻树发,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安联社与被执行人麻树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麻树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志

审判员  刘彦斌

审判员  万海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孝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