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江苏省民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濠西路92号附2幢205室。法定代表人邵鹏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中华,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林发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碳素路碳素码头。法定代表人崔荣林,总经理。被告南通市荣发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闸西三厂办。法定代表人崔荣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民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林发石化有限公司、南通市荣发特种油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省民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妨碍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民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省民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得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江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