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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42-1号

苗定华诉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苗定华,魏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42-1号原告苗定华,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魏勇,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在审理苗定华诉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号。原告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冻结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高荟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