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593号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逸泉小区**号楼*单元*户。法定代表人孙利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百灵,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李国栋,男,汉族,1955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全香玲,女,汉族,1958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全子学,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国栋、全香玲、全子学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国栋、全香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李国栋与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签订合同购买SK2508型挖掘机一台,后产生纠纷,李国栋于2013年12月起诉至方城县人民法院,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方民初字第88号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三终字第110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与目前正在方城县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基于同一合同纠纷、同一法律事实,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在先,故本案应移送至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李国栋、全香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黎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健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