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74号
申请执行人:冯伟娜,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任淑萍,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冯伟娜与被执行人任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伟娜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淑萍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淑萍的存款38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柳艾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