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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700号

郭之瑞与张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之瑞,张宝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700号原告郭之瑞。委托代理人张玉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张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之瑞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郭之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