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700号原告郭之瑞。委托代理人张玉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张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之瑞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郭之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松 搜索“”
郭之瑞与张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700号原告郭之瑞。委托代理人张玉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张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之瑞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郭之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