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1224号
原告:王世峰。
被告:淄博宏科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山张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宋红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峰与被告淄博宏科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雪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高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