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78号原告上海奇靓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谊村。法定代表人林清华。委托代理人吴全明、周文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桂林路9号3幢。法定代表人陶丽国。委托代理人奚凤鸣,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奇靓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奇靓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79元,合计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昱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