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40号原告聂战声与被告魏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聂战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聂战声与被执行人魏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将案件款全部付清。现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该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辉
代理
审判员 刘成礼
代理
审判员 吴世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建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