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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执43号

原告魏寿庆诉被告魏祖庆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寿庆,魏祖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魏寿庆,男,汉族。被执行人魏祖庆,男,汉族。

原告魏寿庆诉被告魏祖庆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限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魏祖庆自行拆除原告魏寿庆房屋东山檐边界内以南的卫生间砖墙。原告魏寿庆房屋檐水从被告魏祖庆预埋管道内排出,生活用水自行处理。

三、原、被告不得以本案事由另起纠纷。依据协议内容本院作出的(2016)甘1222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魏寿庆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祖庆履行了协议事项,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1222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应应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