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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90号

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高占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古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占虎,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古浪县看守所。古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占虎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浪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姚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占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占虎伙同临夏州东乡自治县居民高某乙、马某甲、马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临时租赁的黑色雅阁轿车到古浪县古浪镇交道口青海榨油坊门前,将古浪县古丰乡村民张某甲停放在该榨油坊门前的一辆银白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窃取(价值13000元),后以4000元的价格将车出售给永昌县居民何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高占虎分得赃款1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二、2015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占虎伙同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居民高某乙、马某甲、马某乙、何某某、高某丙(均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临时租赁的黑色雅阁轿车到古浪县直滩乡兴岭村村民丁某某家门前,将丁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蓝色五征牌农用车窃取(价值9800元)。途径古浪县直滩乡老城村村民曹某某家门时,又将曹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白色福田牌载货车窃取(价值15000元)。后高某乙将蓝色五征牌农用车以70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高占虎分得赃款6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被盗白色福田载货车在被告人高占虎等人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丢失。案发后,被告高占虎家属退赔丁某某车辆损失13800元。

三、2015年4月16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高占虎伙同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居民高某乙、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均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临时租赁的黑色雅阁轿车和盗窃所得的“福田”客货车到和政县罗家集乡大坪村大山寺社19号村民王某甲家门前,将王某甲家门前牛圈里圈养的四头耕牛盗走(价值39600元),后将所盗牛运至东乡县以165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高占虎分得赃款23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上列被告人预谋后再次驾车实施盗窃犯罪时,途中因“福田”客货车陷入泥坑无法推出,犯罪未得逞,后“福田”客货车被他人推走。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印证上述事实成立。认为被告人高占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占虎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占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占虎于2015年2月至4月,分别伙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村民高某乙、马某甲、马某乙、何某某、高某丙、马某丙、马某丁(均另案处理),先后窜至古浪县古浪镇、直滩乡、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罗家集乡结伙盗窃作案3起,窃得“福田五星”牌FT250ZH-3E正三轮摩托车1辆、“五征”牌7YP-1450DA3农运车1辆、“福田”牌BJ1032V3AA5-S1载货汽车1辆、耕牛4头,盗窃价值共计77400元。其具体盗窃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高占虎于2015年2月3日凌晨1时许伙同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村民高某乙、马某甲、马某乙,驾驶租赁的黑色“雅阁”牌小轿车窜至古浪县古浪镇交道口青海榨油坊门前,窃得古浪县古丰乡村民张某甲停放的银白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1辆后,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永昌县的何某某。案发后,古浪县公安局委托古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福田五星”牌FT250ZH-3E正三轮摩托车的价格为1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古浪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3日接到古浪县古丰乡村民张某甲报案,并于2015年2月6日立案侦查的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古浪镇昌灵路东侧青海榨油坊门口。3.失主张某甲陈述。2015年1月22日我从兰州城关区量财商贸有限公司以17980元买了一辆车身颜色青闪银、型号FT250ZH-3E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2月2日我将三轮摩托车开到青海榨油坊门前停放。2月3日凌晨一点半,我将车门锁好后到榨油坊里睡觉,七点多,我起床后发现三轮摩托车被偷,就打电话报警。4.证人马某乙证言。今年春节前十多天的时候,高某乙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拉着高占虎、马某甲和我,到兰州住在“金海宾馆”,第二天高某乙又拉我们到古浪县城吃完饭,高某乙提议说在古浪偷个车再走,我们三人也同意。商量好后我们将车停在路边等到凌晨一点多,高某乙让马某甲用两片纸将小轿车的牌照遮住开车在县城里转到一个三岔路口,一个店门口停着银色的带驾驶室的新三轮车,高某乙说偷这辆车,我和马某甲、高占虎三人到那个店门口,我用螺丝刀撬开了三轮车的车门,我们三人将三轮车推到马路上把车推着,高占虎给高某乙打电话说车已经偷上了,我们和高某乙会和后,高某乙带着我们到永昌县他的亲戚何某某家,高某乙将那辆三轮车以4000元卖给了何某某。5.证人何某某证言。2015年2月的一天早上8点多,高某乙开着一辆黑色小轿车带着马某甲、马某乙和高占虎到我家,高某乙他们在古浪偷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我看那辆三轮摩托车还很新,想图便宜,就让高某乙以4000元卖给了我。6.被告人高占虎供述。2015年2月初的一天,高某乙开车牌尾号“130”的黑色八代“雅阁”牌小轿车拉我、马某乙和马某甲从兰州小西湖沿低速公路往金昌方向走。晚上8点多路过古浪县城时,高某乙问我:“我们到古浪偷个车再走吧?”我的钱也花完了,我们同意并商量好后,高某乙从车上拿出两张印有“VIP”字样的布条让马某乙和马某甲将车的前后车牌遮挡,拉着我们在古浪县城四处转着偷车,在一个榨油坊门前发现停着一辆新的白色三轮摩托车,确定偷那辆车后,高某乙又开车带我们到古浪高速收费站附近待到凌晨,高某乙将小车开到停放白色三轮摩托车的榨油坊跟前,我和马某乙、马某甲三人下车后,马某乙拿改锥撬开三轮车门,我和马某甲将三轮摩托车推着后,我给高某乙打电话说偷上了,高某乙开小车过来找我们,马某乙开着偷的三轮摩托车拉着马某甲在前面走,高某乙开着小轿车拉着我在后面跟着。早上8点左右我们到了金昌何某某家里,何某某给了马某乙4000元买下了三轮摩托车。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高占虎于2015年6月4日对伙同其盗窃三轮摩托车的高某乙、马某乙、马某甲进行了确认。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高占虎指认,确认古浪县古浪镇交道口的青海榨油坊门前是其伙同高某乙、马某甲、马某乙盗窃银白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的现场。9.古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古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福田五星”牌FT250ZH-3E正三轮摩托车价格为13000元。

二、被告人高占虎于2015年4月8日凌晨1时许,伙同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村民高某乙、马某甲、马某乙、何某某、高某丙,驾驶租赁的黑色“雅阁”牌小轿车窜至古浪县直滩乡兴岭村村民丁某某家门前,窃得丁某某停放的蓝色“五征”牌农运车1辆。在途径古浪县直滩乡老城村村民曹某某家院门时,又窃得曹某某停放的白色“福田”牌载货汽车1辆。后高某乙将蓝色“五征”牌农运车以7000元的价格出售,被盗白色“福田”牌载货汽车在被告人高占虎等人再次实施盗窃时丢失。案发后,古浪县公安局委托古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征”牌7YP-1450DA3农运三轮车价格为9800元,“福田”牌BJ1032V3AA5-S1载货汽车价格为15000元。被告人高占虎亲属赔偿失主丁某某车辆损失13800元,失主丁某某书面请求对被告人高占虎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古浪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8日接到古浪县直滩乡兴岭村村民丁某某、直滩乡老城村村民曹某某报案,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侦查的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古浪县直滩乡兴岭村三组村民丁某某院门口、直滩乡老城村七组村民曹某某家院门口。3.失主丁某某陈述。2015年4月7日晚,我将从杨某某处借的“五征”牌农运三轮车用完后停放在我家门前,第二天早上六点发现三轮车不见了。被盗三轮车有八成新、车身蓝色、型号7YP-1450DA3、无牌照,是杨某某于2014年3月9日从大靖盛源农机经销部以13800元买的。案发后高占虎赔偿了我的损失,我请求对高占虎从轻处罚。4.失主曹某某陈述。2015年4月7日下午我将车停在大门前,第二天早上发现车不见了。被盗的是型号BJ1032V3AA5-S1、六成新的白色“福田”牌载货汽车,无牌照,车厢装有加高栏,是我2011年1月以32000元在兰州购买的。5.证人马某乙证言。2015年4月8日凌晨,我同高某乙、马某甲、高占虎、何某某、高某丙六人驾车到古浪县直滩乡一户村民门前,将停放的一辆蓝色“五征”牌农运车窃取。途径另一户村民门前时,将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白色“福田”牌载货车也盗窃。“五征”牌农运车开到临夏后以7000元的价格出售,白色福田牌载货汽车不知道怎么处理了。6.证人王某乙证言。我是景泰县上沙窝加油站的工作人员,2015年4月8日凌晨1点多,我给一辆无牌照的蓝色五征牌农运三轮车加了50元的油,当时三轮车开过来时车上就一个人,油加完后,从加油站东面又过来两个人,一个站在了车跟前,一个进了大厅,那个车跟前的小伙子跟开三轮车的人说了几句话也进了大厅,他们买了三包烟就走了。7.证人高某丁证言。高占虎让我把13800元退赔给失主丁某某。8.证人杨某某证言。2015年3月份的时候,我把自己的一辆蓝色“五征”牌农运三轮车借给丁某某使用,2015年4月初,车让人偷走了。9.被告人高占虎供述。2015年4月7日,高某乙打电话说他想来直滩乡玩,我也想坐高某乙的车回汪集乡,就在直滩等高某乙,晚上10点左右高某乙开车牌尾号为“130”的黑色八代“雅阁”小轿车拉着马某乙、马某甲、何某某三个人到直滩,当时车牌被印有“VIP”字样的布条遮着。我带他们到大靖吃饭的时候,高某乙说顺便把直滩路边的一辆农运三轮车偷上了回汪集乡,我们听后都同意了。吃完饭后大概是4月8日凌晨1点多高某乙开车把我们拉上到直滩乡路边的一个村子,一户人家门前停着一辆蓝色“五征”牌农运三轮车,高某乙说就偷这辆车,然后让我们去偷,我和马某乙、马某甲、何某某到车跟前,马某甲坐到车的驾驶位上把方向,我们三个在后面推车,推出一段距离后把车发着了,马某甲开着农运三轮车拉着马某乙在前面走,我和何某某坐着高某乙的小轿车跟在后面。农运三轮车偷上后走了半个多小时,路过直滩乡另一个村子时,一户人家门前放着一辆白色的无牌照“福田”牌载货车,高某乙说把那辆车也偷上,我、马某乙、马某甲、何某某走到那辆客货车前发现后窗没锁,我就把右胳膊从车窗伸进去把车窗保险拉了起来,从外面把车门打开后,马某甲坐到驾驶位上把方向,我、马某乙、何某某在后面推了一段距离把车发着后马某甲开着客货车拉着我在前面走,马某乙开着偷来的农运三轮车跟在后面,何某某和高某乙开小轿车跟在最后面。我们到了兰州后,高某乙让马某甲把偷的载货车停在一个停大车的地方,何某某开农运三轮车,高某乙开小车拉着我、马某乙、马某甲到汪集乡,高某乙打电话联系农运三轮车的买主,我和高某乙他们分开后就回家了。高某乙说农运三轮车卖了7000多元,给我分了600元。在古浪偷车时都是高某乙开车带我们去偷车的地方,然后由高某乙选要偷的车,在偷车时高某乙自己不偷,而是由我们去偷,偷上后由高某乙联系买车的人,卖的钱由高某乙分给我们,分多少高某乙说了算。当时参与偷车的还有高某丙,高某丙在偷车时负责推车。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高占虎指认,确认古浪县直滩乡兴岭村三组村民丁某某家院门前、古浪县直滩乡老城村七组村民曹某某家院门前是其2015年4月8日凌晨伙同高某乙、马某甲、马某乙、何某某、高某丙盗窃蓝色“五征”牌农运三轮车、白色“福田”牌载货汽车的盗窃现场。11.古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古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五征”牌7YP-1450DA3农运三轮车价格为9800元、“福田”牌BJ1032V3AA5-S1载货汽车价格为15000元。12.领条、谅解书。证明失主丁某某得到高占虎亲属退赔车辆损失13800元后,书面请求对被告人高占虎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高占虎于2015年4月16日晚上12时许,与临夏州东乡自治县村民高某乙、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预谋后,驾驶租赁的黑色“雅阁”牌小轿车和盗窃所得的“福田”牌载货汽车窜至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罗家集乡大坪村大山寺社村民王某甲家院门前,窃得王某甲家门前牛圈里的耕牛4头后,运至东乡县以16500元的价格出售。次日,被告人高占虎伙同马某甲、高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驾驶所盗“福田”载货汽车预谋盗窃途中,因“福田”载货汽车陷入泥坑被他人推走。案发后,和政县公安局委托和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头耕牛价格为396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17日接到和政县罗家集乡大坪村大山寺社村民王某甲报案,并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侦查的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罗家集乡大坪村大山寺社19号村民王某甲家门前牛棚。3.失主王某甲陈述。2015年4月16日晚上我家牛圈门上的锁子被撬,四头耕牛被偷。其中一头小牛,三头大牛,价值约4万元。4.被告人高占虎供述。2015年4月份的一天,高某乙开着车牌尾号为130的黑色“雅阁”车拉着我、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及两个不认识的人,马二洒开着我们偷得的“福田”客货汽车到临夏市郊沿滨河路去马某丙给我们指的偷牛的地方,路过一户人家门前发现牛圈里有牛,马某甲就把“福田”客货车停下,高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和我、还有那两个不认识的人到牛圈跟前,我和高某乙、马某丙放哨,马某丁带着不认识的两个人把拴牛的缰绳解开,我和马某丙就去牵牛,一共牵了两大两小4头牛,将牛装入“福田”车里拉到东乡县,那两个不认识的人就开车拉着牛去卖,我就回家了。下午四点多,高某乙带着我和马二洒到洋芋市场附近的宾馆找马某丙要钱,马某丙给高某乙、马二洒和我每人分了2300元。第二天,我们打算开着“福田”客货车去偷牛,还没进村子,车陷到一个泥坑里弄不出来,我们就回家了。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高占虎对伙同其盗窃耕牛的马某丙、马某丁进行了确认。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经高占虎辨认,确认临夏市和政县罗家集乡大坪村大山寺社村民王某甲家院门前是其伙同高某乙、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等人盗窃耕牛的现场。7.和政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和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头耕牛价格为39600元。8.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高占虎、失主张某甲、曹某某、丁某某、王某甲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占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占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占虎自愿认罪,其亲属赔偿失主丁某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未追缴的赃款63600元,应依法予以追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占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二、赃款636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吕述智

代理

审判员  秦天珍

人民陪审员  洪永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