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2188号
原告:谢吉彬。
被告:姜德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商先涛,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吉彬与被告姜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吉彬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6年1月20日14时00分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吉彬承担。
审判员 耿建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加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