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叶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曾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叶某甲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甲,被告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男孩,现都已成家,不用我们负担。原、被告近十年来感情一直不和,被告性情暴躁、任性、多疑,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家庭不得安宁,双方在工作和生活上的事情从没有一起商量讨论,这样的夫妻生活已无意义。加之原、被告早已分居三年,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现小孩均已长大成家,现原告闹到离婚并没有意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并于xxxx年xx月xx日双方在博罗县公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两个男孩:叶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叶某丙,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已均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缺乏沟通,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结婚的合法夫妻,现已结婚二十多年,且已生育两个小孩,说明双方是相互了解并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是一般家庭中较为常见的现象。夫妻间只要加强沟通,增进互信,正确处理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为构建幸福、和谐婚姻家庭,任何一方均应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以家庭为重,而不应草率提出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缺乏充分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甲与被告曾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邓明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