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30762号原告陆燕燕,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力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华电大厦B座11层。法定代表人李长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男,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孟夏,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陆燕燕与被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燕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燕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陆燕燕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璐
代理
审判员 覃琪瑶
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