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860-1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林顺全、林正武,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生,男,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陈斌申请执行林生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生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NZ7**的小型汽车,由于车辆属于特殊动产,目前暂未能扣押到案,现经向本辖区银行、车辆、房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岚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宁
代理
审判员 叶 禹
代理
审判员 翁祖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子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