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赵某甲。被告李某。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赵某乙。婚后被告因信仰邪教,经常离家外出传教,不尽家庭责任,虽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仍劣性不改。2013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赵某乙,现在阳城二中上学。婚后因被告信教,经常离家出走,夫妻关系不和。2013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双方已分居2年之久。
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相帮助,互尽夫妻义务及家庭义务,但被告李某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长达2年之久,未尽夫妻义务及家庭义务,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裴晋苗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原露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