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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6010号

申请人柳华英与被执行人张俊毅、熊瑞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华英,张俊毅,熊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6010号申请执行人柳华英,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俊毅,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熊瑞,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俊毅、熊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22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