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86号
原告:王金来,个体工商户。
被告:张来新,个体工商户。
被告:张国珍,农民,系被告张来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来与被告张来新、张国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来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来新、张国珍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来新、张国珍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等价值的家庭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立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善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