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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264号

肖丙芝与郭增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肖丙芝,郭增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64号

原告:肖丙芝,农民。

被告:郭增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丙芝与被郭增富相邻关系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郭增富提起了对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唐山市丰润县国土局颁发给李钊庄镇赵官庄村郭庆纪的土地使用证,而是否撤销该土地使用证直接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XX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舒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