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住定兴县兴华东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明,
被执行人:河北丽华制帽集团有限公司,住定兴县丽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巨山,
被执行人:定兴丽达制帽有限公司,住定兴县丽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巨山,
被执行人:定兴丽瑞制绒有限公司,住定兴县丽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宇,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与河北丽华制帽集团有限公司、定兴丽达制帽有限公司、定兴丽瑞制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丽华制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辉瑾
代理
审判员 秦红霞
代理
审判员 张庆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宗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