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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64号

杨振坤与田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振坤,田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坤,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田婉英,住所地泰来县。杨振坤与田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振坤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田婉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田婉英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杨振坤人民币37038.5元的义务,但田婉英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婉英采取了拘留措施后,田婉英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振坤30000元的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杨振坤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陶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