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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初字第00470号

耿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耿某。被告胡某。

原告耿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柳连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1996年到范庄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生活一直不是很和谐。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经常吵架,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尤其是在我最困难的时候。我在2006年8月石家庄打工把腰摔成压缩性骨折。就在我刚刚能下床,生活还不能自理,连走路也得扶墙的时候她扔下我和3岁的儿子就去天津摘棉花了。我实在没办法就带着孩子,一边做饭一边掉泪,即腰疼又心疼(就在她出门的那几天儿子还差点被一个铁小车给砸死)。2007年,我在自家的责任田里养了一些小公鸡,她也跟着我去地里住着了,在一个毫无症状的中午吃饭时她和我要3000元钱(她和我一起在内蒙托克托县打工,她做饭挣的钱。当时借了2万8千多元的外债。),我就边吃饭边掉眼泪向我妈妈和耿建华共借了3000元钱还给了她。过了还不到一个月我被检查出患上了股骨头坏死。2008年我在赵县中医院做了血管移植手术,就在手术后的第三天,我还在病床上,她就和我大吵了一架。我给我父亲打电话,把她送回了娘家。2010年腊月在山西省晋城市福盛钢厂,我们住在那种活动板房里,那一年还下了好大的雪,冰天雪地呀,因为吵架没穿衣服被冻了整整一晚上,就我这种身体状况可想而知!十几年来三天一小吵、七天一大吵,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她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己经年满18周岁,儿子2003年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河北省赵县范庄镇孝友村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没有进行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95年冬天经媒人介绍认识,经过双方相互了解,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原告患后,夫妻间为了家庭琐事开始闹矛盾,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但原、被告双方婚后至今都没有分居生活,包括在本案诉讼期间亦然如此。还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生一女儿,取名耿某某,现在正在上大学;年月初五生一男孩,取名耿某乙,现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再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财产部分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1995年冬天认识后经过近一年时间的了解,在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应当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近二十年的共同生活中,虽然双方为了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夫妻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也应当看到在婚后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夫妻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应当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告称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婚姻质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至今夫妻双方没有分居生活。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相互之间没有大的矛盾,以双方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加强沟通和谅解,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耿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柳连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郝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