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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刑申字第12号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河市刑申字第12号韦国现:你不服本院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河市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3)河市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改判无罪释放。理由是:1989年经我芭芒坪队全体群众共同努力,五年的诉讼最终获得胜诉,同年芭芒坪集体共同贷款22万元自筹4万元,共以26万元买下座落于芭芒坪的村办林场(即现争议的芭芒坪林场)。芭芒坪林场回归芭芒坪集体所有后,1990年又扩大造林(种杉木)160亩,至1991年集体再次贷款开发500亩板栗、200亩柿子,当年作为芭芒坪林场场长兼芭芒坪队长的韦瑞福暗中盘算,以个人优势,独断专横,芭芒坪村场所有手续和帐务他一人掌管。2010年,群众代表到南丹县农行咨询方知我芭芒坪集体尚欠国家贷款,于是在2010年4月韦瑞福再次砍伐林场林木时集体群众采取相应措施,韦瑞福方拿出部份材料,帐务至今一无所知,韦瑞福交出材料后,2010年5月8日芭芒坪集体委托韦国细为芭芒坪林场纠纷的诉讼代理人。芭芒坪林场1989年评估价值90万元。1990年至2010年间,韦瑞福不间断地砍伐原有林场和扩大造林的杉木,所得款项均被韦瑞福占为已有,既不偿还国家贷款又不护林(包括板粟林)。在集体群众阻止砍伐木材时,大厂镇政府、大厂司法来调解但都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到2010年7月大厂镇政府下一份处理意见书依旧由韦瑞福继续伐木销售还款。2010年11月28日,集体撤销了韦瑞福的所有职务。同时芭芒坪集体确定改组芭芒坪林场领导小组,改组后群众代表把改组材料、撤销韦瑞福职务公告书和群众申请书到林业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销售韦瑞福强行砍伐的木材来偿还部份国家贷款,而林业部门领导以林木存在纠纷不予办理。2012年元月13日南丹县林业公安局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逮捕了韦国细、韦国宋、韦国现三兄弟。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犯何罪?集体委托我们状告韦瑞福侵吞集体财物,韦瑞福不但不受到处理,反而把我们关进了大牢。这起案件是非颠倒,原本该是被告人的韦瑞福反而成原告人,原是独霸侵吞集体财物的韦瑞福反成了承包经营者。之后,群众代表多次催促办案都没有明确回复。河池信访局、广西自治区信访局都分别下两次复函,南丹执法部门至今都无视上级指示。然而,一审、二审刑事判决书都判申诉人韦国现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都以韦瑞福和韦荣洪于1996年5月签订的《经济林种植协议》、退股报告和债务承诺书为办案依据,芭芒坪经济林是1991年芭芒坪集体贷款种植在韦庆林的责任山上的,而韦瑞福与自立门户多年的韦荣洪于1996年5月签订的《经济林种植协议》,不能代表集体转让承包协议,纯属他们的个人行为等。综上所述,申诉人与集体群众并肩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维护集体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是否有错?在集体群众认可的情况下,更新造林,构成犯罪吗?一审、二审认定申诉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判申诉人赔偿韦瑞福经济损失25238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复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以向韦瑞福索回集体土地山林之名及你个人生产目的,故意毁坏他人种植经营的板栗树,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25238元,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判充分考量到你砍毁板栗树的目的是为了种植松树,更好的利用该承包土地,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客观事实,为此依法将对你原处刑罚由有期徒刑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你现申诉的申辩理由与你二审上诉的主张基本一致,没有提供新的理由及证据。你故意毁坏韦瑞福依协议管理经营的集体板栗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行为助长了少数无视法律规定,动辄以武力等方式非法处理集体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之间纠纷个人的邪气,社会恶性较大。你的辩解理由与本案实情不符,不予以支持。综上,本院(2013)河市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已根据你在本案中的行为进行评判,该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量刑准确,应予维持。你申诉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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