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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保字第69-1号

毛志光与叶昌炯、叶炳亮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永嘉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志光,叶昌炯,叶炳亮,葛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保字第69-1号

原告:毛志光。

被告:叶昌炯。

被告:叶炳亮。

被告:葛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志光诉被告叶昌炯、叶炳亮、葛云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叶昌炯名下坐落于永嘉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毛志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昌炯名下坐落于*********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本裁定在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晓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