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保字第69-1号
原告:毛志光。
被告:叶昌炯。
被告:叶炳亮。
被告:葛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志光诉被告叶昌炯、叶炳亮、葛云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叶昌炯名下坐落于永嘉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毛志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昌炯名下坐落于*********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本裁定在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晓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