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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1605号

鲍建光与胡世灵、戴巧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建光,胡世灵,戴巧玲,王玉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605号

原告:鲍建光。

委托代理人:陈忠亮。

被告:胡世灵。

被告:戴巧玲。

被告:王玉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建光诉被告胡世灵、戴巧玲、王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建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鲍建光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鲍建光负担。

审 判 员 蒋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王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