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605号
原告:鲍建光。
委托代理人:陈忠亮。
被告:胡世灵。
被告:戴巧玲。
被告:王玉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建光诉被告胡世灵、戴巧玲、王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建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鲍建光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鲍建光负担。
审 判 员 蒋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王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