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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874号

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周时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江县人民医院,周时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874号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郭仕平,院长。被告周时海,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周时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周时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通江县人民医院承担。

审判员  郭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潘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