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355号原告河南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张福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虎森,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志远,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郑州佳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杨红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自林,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郑州佳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启昱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人民陪审员 孔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艳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