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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柳初字第355号

河南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佳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州佳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355号原告河南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张福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虎森,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志远,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郑州佳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杨红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自林,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郑州佳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启昱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人民陪审员  孔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艳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