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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765-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与朱兆鑫、许方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朱兆鑫,许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76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1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252X。负责人王建标。被执行人朱兆鑫,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许方方,女,1987年7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2015)浙杭证执字第72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朱兆鑫、许方方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兆鑫所有的浙E×××××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