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附件: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193号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华润凤凰城一期9栋115房。法定代表人喻霖康,执行董事。被告黄琴。被告谢皓。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琴、谢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松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珂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