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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2642号

宋小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6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宋小东,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再审申请人宋小东因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受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宋小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胡华锋

代理

审判员  沈小云

代理

审判员  许 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