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6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宋小东,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再审申请人宋小东因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受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宋小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胡华锋
代理
审判员 沈小云
代理
审判员 许 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