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92-1号原告李先信,农民。被告冯爱体,农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花香路555号水岸嘉苑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炳海。
原告李先信与被告冯爱体、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R×××××轻型普通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R×××××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以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