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00105号
原告:朱朝阳。
被告:徐明江。
被告:倪裕英。
原告朱朝阳诉被告徐明江、倪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朝阳起诉称:2012年12月1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未予归还。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2016年1月5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徐明江、倪裕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明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3年5月2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处于刑拘在逃状态。因此,本案所涉借贷关系不能排除存在犯罪嫌疑,本案应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朝阳的起诉,本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永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绍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