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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99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与王福春、顾茂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王福春,顾茂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负责人荆云叶。被执行人王福春,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顾茂寿,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春、顾茂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福春、顾茂寿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王福春、顾茂寿具备了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许新生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