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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3895号

原告陈千洪诉被告廖浩凌、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原告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千洪,廖浩凌,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陈千洪。委托代理人贾晓丽,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廖浩凌。被告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84231-0,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临江巷41号(长兴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廖浩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千洪诉被告廖浩凌、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原告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千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千洪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千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陈千洪负担。

审判员  何长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 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