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78号原告韩跃进,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千海万,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跃进与被告千海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司学敏
人民陪审员 刘占忠
人民陪审员 赵 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仝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