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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78号

韩跃进与千海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跃进,千海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78号原告韩跃进,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千海万,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跃进与被告千海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司学敏

人民陪审员  刘占忠

人民陪审员  赵 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仝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