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董春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树森,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取证、出庭、领取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秋生,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取证、出庭、领取法律文书。被告曾光贵,男,汉族。被告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中登家园5幢0505室。
本院认为,原告董春林不能提供被告陕西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陕西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春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7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卫鹏
代理
审判员 常 鹏
代理
审判员 许苏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芳 搜索“”